8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1日。
为规范引领服务认证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wrz@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附件1
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引领服务认证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专业化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凭借规范化激活服务消费潜能,依靠数字化驱动服务技术变革,借助国际化增强服务业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全力构建一套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公信力强的中国服务认证体系。
二、加强认证机构合规管理
(一)强化管理制度建设
服务认证机构应严格遵循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构建覆盖服务认证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管理制度,确保机构持续具有开展服务认证的能力,一致性运作和公正性。不得仅依据认可相关要求制定管理制度。
(二)明确认证领域划分
服务认证机构应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准确识别服务的核心属性,依据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界定认证对象,确定服务认证领域。认证机构可参照《服务认证领域与典型认证对象对应关系表》(附件1)识别常见的服务认证对象。
(三)严肃认证资质申请
1.管理制度材料要求。申请以服务认证领域新设立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申请扩项服务认证资质的,应提交完整的、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要求的管理制度文件,至少应包括管理手册与程序文件。
2.专业工作经历证实性材料要求。专职认证人员需提供能直接体现本人在申请领域内,从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实质性成果材料,以此证明专业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和专业性。仅靠个人书面描述工作内容,或由单位出具的仅包含工作时间、岗位名称的普通工作证明,均不被视为有效材料。
(四)规范认证规则备案
服务认证规则备案需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9号)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认证领域要求。认证机构应明确界定认证类型,不得将服务认证规则违规备案至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应通过识别服务的主要特性,确定认证领域,严格依据服务认证领域划分要求备案认证规则,避免与其他认证领域产生混淆。
2.认证规则名称要求。服务认证规则命名应当准确体现服务领域或认证对象,原则上应为“XXX服务认证规则”,不宜带有管理体系、产品、资质、资格等字样,以防产生名称混淆或误导性宣传。
3.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提升创新能力,尊重知识产权,认证规则内容不得违反著作权保护相关规定。
(五)保证认证规则质量
1.强化认证规则制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应充分开展认证规则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论证,结合实际需求实施效果评估和动态管理,避免盲目扩张及同质化竞争。
2.优化认证依据选择。认证机构应对所选用认证依据的适宜性进行论证,应涵盖服务特性要求、服务特性测评要求和服务管理要求等评价内容,且论证结果与相应服务认证规则的认证特性一致。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
3.规范技术规范编制。现行标准不能满足服务认证需求,认证机构确需自行制定技术规范的,应建立包含可行性论证、符合性自查、相关方意见征集、动态维护及记录保存等完整的编制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内容需包括服务特性要求、管理审核要求、认证模式、测评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应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确保技术指标和要求显著优于现行标准并体现创新性。
4.明确认证规则内容。服务认证规则除包括适用范围、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认证实施程序、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等通用要求外,还应包括认证审查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认证模式、测评方法等。
5.科学认证模式确立。服务认证模式应兼顾服务特性测评与服务管理审核,且应侧重于评价服务的实际效果与顾客体验。不得以服务管理审核替代服务特性测评,避免认证结果与顾客实际感受脱节。
6.统一认证结果分级。认证机构可根据所提供服务功能和服务特性的差异进行认证等级划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等级,以数字形式划分的最高等级一般不高于5(星/A/钻)级。认证机构不宜对认证结果进行过度分级。
(六)清晰界定认证证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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